ST澄星信息披露违规被处罚 投资者第二波索赔启动
2022年9月15日,罚投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澄星股份,第波股票简称:,索赔代码:600078)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启动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澄星公告。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信息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澄星股份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处罚,披露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违规
公告显示,被处证监会查明,罚投澄星股份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如下: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未信息披露。2020年,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375,391.23 万元,累计归还 164,980.42 万元,期末余额为 210,419.81 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88.39%。根据相关规定,澄 星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澄星股份在经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监管问询后,仅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在 2020 年中期报告和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二、未按规定披露相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2021 年 4 月 10 日之前,澄星集团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 2020 年 6月至 2020 年 12 月 31 期间,澄星股份有 4 起诉讼、仲裁累计涉案金额 8,418.24万元,在达到披露标准后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证监会决定:1.责令澄星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2.对澄星集团处以二百万元罚款;3.对部分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部分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值得关注的是,2019年2月14日,澄星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 市场禁入决定书 的公告》。此后,陆续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法院起诉澄星股份索赔。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虚假陈述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根据澄星股份最新处罚,我们正在代理投资者第二波索赔。”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买入ST澄星股票,并在2021年4月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原件(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底。如果此前有买该股,从首次开始)、联系方式。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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