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用人单位缓缴三项社保费再延期,新旧政策有何差异?
中新经纬11月23日电 北京市人社局网站23日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北京保费通告》。
通告提到,用人异符合《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单位通告》(京人社发〔2022〕4号)规定申请条件的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缓缴何差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项社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可以自愿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再延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期新
通告提到,旧政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北京保费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用人异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单位
通告提到,缓缴何差参保单位需要申请分期或逐月补缴的项社,自2023年1月1日起,再延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期新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选择“申请延长缓缴补缴期限”,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同意协议后即申请成功。 通告提到,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在社保缴费查询中显示企业为正常缴费状态。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
通告提到,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北京人社局解读称,与目前正在执行的缓缴政策相比,这次缓缴政策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延长了缓缴到期后的补缴期限,允许单位在2023年底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二是强调了缓缴、补缴期间的个人权益,对参保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分期和逐月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同时,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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